第二十四條
凡屬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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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代表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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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行政主要領導對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職代會對行政主要領導職權范圍內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行政主要領導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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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采取舉手或投票兩種形式。意見不集中時,以投票為宜。經到會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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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職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聯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職工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應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表決。同時,作出新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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