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統籌管理。由經辦機構負責籌集和審核支付,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統籌費管理和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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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生育醫療統籌費由單位以在職工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按1.5%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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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生育醫療統籌費按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和原資金渠道,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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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清償其欠繳的工傷、生育醫療統籌費。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時,由合并、分立的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生育醫療統籌費。新成立用人單位應成立之日起60日內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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