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 應 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設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并以職工本人的身證號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號。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用于記載職工在職工期間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相應劃入的部分,作為職工退休后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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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從1998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比例記載。 本辦法實施前后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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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分戶打印一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以帳單,交職工所在企業與職工本人核對,并由職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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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其補繳后再在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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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儲存額參考銀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當年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零存整取利率計息,每年計息1次,息金轉為積累額。具體利率,由市社保局每年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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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市內變更工作單位,不變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于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重新工作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前后儲存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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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調出本市,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記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本息全部隨同轉移,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儲存額只轉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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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用于職工養老,有下列情況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一)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職工基本養保險個人帳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二)職工未到法定期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帳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由職工本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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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由職工保存,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隨同轉移,職工退休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同時發給退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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