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均應依法履行民主選舉程序,經會員民主選舉方能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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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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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可以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同時進行選舉,也可以單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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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參加選舉人數為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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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民主選舉工作,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會員到場,不得以私下串聯、脅迫他人等非組織行為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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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補選前應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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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補選前應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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