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實行協議醫療管理,社保機構應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社保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生育醫療費結算標準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醫院等級、流產、順產、難產的平均醫療費水平另行確定,實行定額結算。 計劃生育手術費結算標準按照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定額結算。 非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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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改制、重組后,應由改制、重組的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280天內生育的女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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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社保機構審核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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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社保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確定審核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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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對社保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以及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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