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全省建筑工程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筑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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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而發生的支付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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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勞務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支付給勞務分包企業的工程承包款。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業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形成勞動關系或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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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等相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工會代表職工,可以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職工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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