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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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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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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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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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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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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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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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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