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暫行辦法》所稱的參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無就業單位的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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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同一戶口簿內除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外,都應以家庭為單元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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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暫行辦法》所稱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指學齡前兒童(含幼兒園兒童)和18周歲以下未在校、未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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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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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二)現役軍人; (三)被判刑并收監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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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民工隨行子女在城鎮就學的,本人自愿,可在就讀學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應由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具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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