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參保登記: (一)在校學生(含高校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整體參保,由學校統一受理登記,負責必備材料(戶籍本、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重度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收集、匯總、審核等工作,統一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持必備的參保材料(戶籍本、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低收入家庭中60歲以上老年人的證明材料、重度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戶籍登記地在市區、居住地在各縣的居民,在市區辦理參保;戶籍登記地在各縣、居住地在市區的居民,在各縣辦理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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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報登記資料。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參保居民的資料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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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應當按照繳費通知單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發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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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家庭成員有增減變動的,應及時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變更手續;在校學生有增減變動的,學校應及時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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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保險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新參保居民參保時即繳納當年度的保費;已參保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續繳下一年度的保費。繳費地點為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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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居民辦理新參保手續的時間為每年1月—8月,9月起不再辦理當年度的新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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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8月根據民政、殘聯部門提供的名單對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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