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提高城鎮居民健康水平,控制和減少因病致貧、返貧現象,創建良好和諧社會環境,使城鎮居民享有醫療保障,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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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組織引導,居民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與單位補助為輔,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為城鎮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的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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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具有寶雞市城鎮非農業戶口的非從業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的農轉非人員)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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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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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縣(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作為市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的代辦機構,行使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登記繳費等職能,負責組織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轄區內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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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縣(區)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根據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發展需要,妥善解決市、縣(區)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所)的人員編制、經費,確保我市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全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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