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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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工必須在國家工資計劃指標之內(含自然減員補充),貫徹執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由企業向所在市、縣勞動局提報招工計劃,經審批下達后進行。小型企業自行招工確有困難的,也可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招收。 招工地點應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確定,必須跨縣(市)招工的,由市(地)勞動局審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勞動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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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并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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