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雇員分為高級雇員和普通雇員。 高級雇員是指市政府為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和服務水平的特定需要而決定雇用的高級專業人才。 普通雇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或完成單位內部工勤輔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的具體崗位,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市人事主管部門確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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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行政機關高級雇員由市政府雇用;事業單位高級雇員由事業單位雇用,所需費用由雇用單位自行解決。 普通雇員由本機關、事業單位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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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雇員占用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臨時性機構或者新增編制員額的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下達編制員額的同時,根據單位工作性質的需要確定雇員的編制員額。 高級雇員的具體數量,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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