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一)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外,其余均納入統籌基金。 (二)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和按規定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部分。 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為職工個人上月工資收入的2.5%(含個人繳費)。46周歲以上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為職工個人上月工資收入的3.3%(含個人繳費)。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為退休人員個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會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會平均退休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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