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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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額的存期安排和個人醫療帳戶的記錄、管理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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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參保人員和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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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審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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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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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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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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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并公開基本醫療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參保人對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情形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對參保職工投訴舉報案件,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在15日內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舉報投訴人。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參保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實的,可按照罰款額20%的比例獎勵舉報人。 舉報受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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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由市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組織研究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協調處理醫療保險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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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療專家參加,定期聽取醫療保險工作匯報,監督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部門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情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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