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申領社會保障卡,申請人應當填寫申領登記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相片、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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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持卡人應當自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屆滿之前30曰內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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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芯片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持卡人應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換領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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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民族等基本信息依法變更后,應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換領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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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不能辦理書面掛失的,可以通過電話方式申請掛失。通過電話方式申請掛失時,應當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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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掛失申請后1小時內通知相關業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4小時內凍結該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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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后,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解除掛失申請后1小時內通知相關業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4小時內解除對該卡的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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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申請補領新卡的,自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服務網點受理補領申請之時起,原社會保障卡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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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被公安機關注銷戶籍依法不應繼續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注銷戶籍之日起7日內告知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在獲悉戶籍注銷信息、后7日內注銷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并將注銷社會保障卡的信息告知相關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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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初次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社會保障卡。 持卡人申請換領或者補領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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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需依法繳納工本費,在領卡1年內因質量問題影響使用而換領的除外。 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收費標準,按照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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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換領或者補領社會保障卡期間,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保障持卡人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基本需求,具體補救措施由各相關業務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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