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要由主要領導人負責(有直接關系的應回避),立即組織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等部門和工會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次重傷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公安部門或檢察院要派員調查或 參加調查組。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省主管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公安部門或檢察院要派員調查或參加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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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術改進、發明創造、科學試驗和其他活動中,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3、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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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事故調查中,要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如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一致時,由勞動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分別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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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要認真吸取教訓,制訂改進措施,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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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限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一個月。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均須在事故報告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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