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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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云南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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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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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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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不報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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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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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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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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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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