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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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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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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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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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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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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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提供指導、幫助,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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