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持證的境外人士可以在本市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
第十八條
持證人可以在本市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市級科技企業貸款貼息或科技項目資助,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報科技獎勵(科技重獎、科技進步獎)等。
|
第十九條
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持證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可按規定參與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公開選拔活動。
|
第二十條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入讀本市幼兒園、小學、初中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免繳借讀費,并可以報考本市高中。
|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可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或外籍人士,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為持證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
第二十三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持證人,可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可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或外籍人士,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證人可按規定參加其他社會保障項目。
|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與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持證人在本市購房時,可以申請與本市居民相同金額的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
|
第二十五條
持證的境內人士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手續;持證半年以上者,可按照有關規定,憑《居住證》申請辦理赴港澳臺多次往返通行證件。
|
第二十六條
持證的境外人士可以持本人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廣東省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