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備用金不低于50萬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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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并征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答復。新設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查批準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該機構頒發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境外機構、個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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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境外就業中介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人選、主要工作人員或者擬聘用人選的簡歷和有關資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章、制度; (六)擬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政區域和可行性報告; (七)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八)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備用金存款證明;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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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機構應當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并應當于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1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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