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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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后與企業協商確定,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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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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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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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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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長; (二)征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行情況等,開展巡視、檢查、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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