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市勞保辦負責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有關勞保金收支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將有關問題列入該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被檢查企業應當如實陳述情況、全面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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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勞保辦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勞保辦應當按信訪條 例規定為舉報人提供舉報、投訴的便利條 件,依法依規處理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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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拖欠勞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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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市勞保辦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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