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減輕城鎮居民的醫療負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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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墒腥嗣裾y一組織實施;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補助與參保人繳費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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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居民醫保只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不設個人醫療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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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統籌基金以各縣(市、區)政府(含紅海灣開發區、華僑管理區,下同)為統籌單位,實行獨立核算、收繳、管理和支付。 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各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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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對象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和18周歲以上未享受公費醫療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征地后轉為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等。 居民醫保以家庭或學校為參保繳費單位。申請參保的,家庭內和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必須全員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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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是參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所發生的部分基本醫療費用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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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財政、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造冊、建立征收臺帳、管理參保人資料和業務咨詢等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管理(事務)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所”)協助辦理具體參保登記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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