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云政發〔2007〕130號)等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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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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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屬地管理,統一政策標準,統一信息管理,統一操作流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經辦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改、編辦、財政、衛生、藥監、民政、教育、公安、總工會、殘聯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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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標準、廣覆蓋、保大病,繳費與待遇水平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堅持政府引導、部門配合,個人或家庭繳費,政府補助; (三)建立統籌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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