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離休干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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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也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參加統籌,由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單位的職工使用。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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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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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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