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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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年滿60周歲(含)以上的城鄉居民,可在2008年底前分別按當期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兩者之和的平均數為基數,一次性繳納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同時以本辦法發文前15年對應年份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兩者之和的平均數為基數,按第七條規定財政補貼比例給予補貼,并按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個人繳費帳戶賬戶和補貼帳戶賬戶,比照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從核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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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年齡偏大、不符合國家有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企業職工,可按本辦法參保并繳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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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未享受現有各類社會養老保險(障)、養老生活補助等專項定期補助(保障)、本辦法實施前已年滿70周歲(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齡老人,實行養老基本生活補助。已年滿55周歲(1952年9月30日前出生)、未滿70周歲的人員,可在2007年12月底前選擇享受養老基本生活補助辦法,在到達70周歲的次月起按標準享受養老基本生活補助,逾期不再受理。
1.具有市本級戶籍且居住生活滿30年;
2.1995年1月8日前具有市本級戶籍;
3.因政策性移民遷入市本級,且具有市本級戶籍、居住本地;
4.世居本市、市域范圍內遷徙,現已具有市本級戶籍且居住本地。
養老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為,70-89周歲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8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50元;90周歲(含)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150元,農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90元(百歲老人長壽保健補助金仍按原辦法執行)。高齡老人養老基本生活補助資金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4:6比例籌集,列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各縣(市)可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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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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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若上級有新的法律法規及規定,按上級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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