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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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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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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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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