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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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或者國際申請中對中國的指定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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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當寫明國際申請號,并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公布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譯文;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國際申請有附圖的,應當提交附圖副本。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圖副本。 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的相應期限屆滿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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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人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或者在該期限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未寫明國際申請號的; (二)未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寬限費的;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的。 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已經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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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三)未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四)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內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期限屆滿申請人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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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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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滿足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第(一)項或者第(二)項內容的,該申請視為撤回;期滿未補正第(三)項內容的,該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未滿足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要求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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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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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有書寫錯誤或者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改正請求或者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提出改正請求的,應當繳納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優先權要求在國際階段視為未提出并經國際局公布該信息,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優先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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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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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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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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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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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后,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復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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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提交文件和繳納費用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文件之日為提交日、收到費用之日為繳納日。 提交的文件郵遞延誤的,申請人自發現延誤之日起1個月內證明該文件已經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前5日交付郵寄的,該文件視為在期限屆滿之日收到。但是,申請人提供證明的時間不得遲于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6個月。 提交日、收到費用之日為繳納日。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文件,可以使用傳真方式。申請人使用傳真方式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傳真件之日為提交日。申請人應當自發送傳真之日起14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傳真件的原件。期滿未提交原件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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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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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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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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