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同方向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在最右側(cè)機動車道行駛; (二)通過設有方向指示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車輛放行時,有左轉(zhuǎn)延長待轉(zhuǎn)區(qū)的,左轉(zhuǎn)彎的車輛應當進入待轉(zhuǎn)區(qū)等待; (三)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四)夜間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駛時,不得違規(guī)使用遠光燈; (五)載客汽車車廂內(nèi)放置物品,不得遮擋車窗,不得從車窗、車門以及后備箱處突出到車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腳、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二輪摩托車時不得在駕駛?cè)松砬拜d人,不得相互追逐和攀扶其他車輛; (八)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已進入路口的車輛不得在路口內(nèi)停車等候,應立即就近駛出路口; (九)變更車道應當提前開啟轉(zhuǎn)向燈,不得一次性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但符合交通信號要求的除外; (十)變更車道時應當讓所借車道內(nèi)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十一)左右兩側(cè)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右側(cè)車道的車輛讓左側(cè)車道的車輛先行; (十二)右轉(zhuǎn)彎時應當讓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轉(zhuǎn)彎的非機動車先行; (十三)牽引故障機動車的,在最右側(cè)機動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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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同時被放行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時,左轉(zhuǎn)彎車輛應當讓相對方向行駛的直行車輛先行。 車輛遇有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列隊橫過車行道時,應停車讓行。 車輛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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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在設置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公交車應在公交專用道內(nèi)行駛。遇有障礙時,公交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行駛。 公交車、九座以上的載客車輛可以全天使用公交車專用道;其他機動車可以在市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的時段使用公交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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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交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站點內(nèi)單排靠邊停車; (二)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依次單排等候進站; (三)不得在站點以外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四)駛離站點時單排依次按順序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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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進行市容保潔、市政維修、綠化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機動車及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機動車輛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yè)時,在作業(yè)現(xiàn)場劃出作業(yè)區(qū),并設置圍擋。在作業(yè)區(qū)來車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間不少于一百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因作業(yè)造成道路擁堵,作業(yè)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必要時,作業(yè)車輛及人員應立即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 (五)作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確認安全,直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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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用于教練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教練車號牌。 教練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路段和場地行駛。 學員在規(guī)定路段練習駕車時,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不得在機動車快車道行駛。 教練車不得從事非教學活動,與教學無關(guān)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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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內(nèi)按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內(nèi),按順行方向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人行橫道、禁停區(qū)域、導流帶、無障礙設施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進出停車場、客運站、商場、醫(yī)院、學校等,遇有停車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不得占道排隊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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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校門口靠道路右側(cè)單排臨時停車,即停即走,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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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出租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應即停即走,不得停車攬客。 在設有出租汽車站點的路段,出租汽車在站點靠右側(cè)路邊停車上下乘客;在未有站點的路段,出租車不得在公交車站三十米內(nèi)停車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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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上行駛時,非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叵铝幸?guī)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二)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三)保持非機動車的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完好; (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zhuǎn)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zhuǎn)向燈; (五)駕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應當年滿十二周歲;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七)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八)不得醉酒駕駛; (九)不得在機動車輛之間穿行; (十)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雙手離開車把、手中持物、牽引動物; (十一)人力三輪車不得載人; (十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十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但二級以上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搭乘一名陪護人員;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附載貨物時,質(zhì)量不得超過二十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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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嚴禁闖紅燈; (二)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三)橫過道路時,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走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輪滑等滑行工具; (六)在車行道上不得攔車、帶路、乞討或者從事散發(fā)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七)不準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損交通隔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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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道上停車時,不得從機動車左側(cè)上下車; (二)開關(guān)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四)明知駕駛?cè)藷o駕駛證、飲酒或者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不得乘坐; (五)不得違反規(guī)定搭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和人力三輪車; (六)不得乘坐非法營運的車輛; (七)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在后座正向騎坐,并戴安全頭盔; (八)乘坐公交車、出租車或者長途汽車應在站點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第四十一條 嚴禁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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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嚴禁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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