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編制部門要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提供機構和人員編制保障;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管工作;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要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鎮低保對象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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