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撫恤費和死亡喪葬費。 各項待遇的計算辦法和發放標準如下: (一)養老金:根據職工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征集養老保險金的人均月工資總額為計算基數(以下簡稱基數),按養老保險年限遞增計發。 1、養老保險年限滿十五年的,按基數70%發給,超過十五 年的,每滿一年,標準遞增2.41 %。 2、養老保險年限滿三十年的,按基數100 %發給 ,超過三 十年的,每滿一年標準遞增2.41%,滿三十五年后標準不再遞增。 3、養老保險年限不滿十五年的,每滿一年,按基數二倍一次性計發,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二)喪葬費:職工去世后,按基數的四倍一次性發給喪葬費。職工被判刑,在勞改期間死亡的,不發給喪葬費。 (三)撫恤費:職工去世后,對其未成年一名子女(含有撫養關系的弟妹),每月發給基數的25%的撫恤費,發放至滿十六周歲為止。 對另有供養關系的直系親屬,根據職工生前養老保險年限,一次性發給撫恤費。養老保險年限滿二十五年的,按養老金標準發給十二個月的合計數;養老保險年限滿二十年的,發給九個月的合計數;養老保險年限滿十五年的,發給六個月的合計數;養老保險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養老保險年限滿十五年的標準發給三個月的合計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