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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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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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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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實行統一參保、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分別運行。 生育保險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以省轄市為統籌地區,實行屬地管理。行政區域大、經濟發展水平有一定差異的省轄市,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地區,逐步過渡到省轄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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