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應建立與個人收入和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的各部門的協調與配合的制度,及時掌握稅源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實施協稅、護稅措施,形成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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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以下部門的協調配合: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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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通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著重掌握納稅人的相關收入信息。 (一)與公安部門聯系,了解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出入境情況及在中國境內的居留暫住情況,實施阻止欠稅人出境制度,掌握個人購車等情況。 (二)與工商部門聯系,了解納稅人登記注冊的變化情況和股份制企業股東及股本變化等情況。 (三)與文化體育部門聯系,掌握各種演出、比賽獲獎等信息,落實演出承辦單位和體育單位的代扣代繳義務等情況。 (四)與房管部門聯系,了解房屋買賣、出租等情況。 (五)與交通部門聯系,了解出租車、貨運車以及運營等情況。 (六)與勞動部門聯系,了解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勞動就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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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的相關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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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把大力宣傳和普及個人所得稅法知識、不斷提高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作為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結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本地征管的重點,加強與上述部門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傳工作計劃,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途徑、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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