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對經國家組織動員支援邊疆等地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已按戶籍管理規定異地安置的參保退休人員,應探索辦理醫療保障關系轉移。具體辦法在省社保中心組織協調下由參保地與安置地協商確定、穩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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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暫不具備條件實行本暫行辦法的統籌地區可仍按贛勞社醫〔2007〕6號和贛勞社醫〔2008〕26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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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認真履行異地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的職責,對醫療服務進行監控。設區市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縣(市、區)級經辦機構的指導,做好醫療保險政策、經辦管理、醫療服務管理和技術標準等方面的銜接,保證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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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建立異地就醫地協作服務的資金保障機制。建立異地就醫協作機制的地區,相關協作服務經費標準由協作雙方協商確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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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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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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