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保護勞動者和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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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勞動者求職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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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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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平等競爭、雙向選擇、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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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就業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健全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開展教育和職業培訓,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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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公共就業服務,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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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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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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