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加快建立適應我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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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覆蓋本市轄區內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本市戶籍全體居民; (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四)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保費),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擔; (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醫療保險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縣、區為統籌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本市戶籍居民依照本辦法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保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的征集和醫療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醫保待遇)給付,醫保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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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擬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屬機構(以下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經辦事務。 市、縣(區)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和經營行為,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地稅、審計、工商、物價、民政、公安等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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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設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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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醫保基金及其收益、醫保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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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機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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