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組織的違法行為。 勞動用工監(jiān)督檢查以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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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招工備案情況; (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三)用人單位職工名冊; (四)用人單位工時制度和工作時間記錄臺賬; (五)用人單位工資發(fā)放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六)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用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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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連續(xù)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jiān)察,并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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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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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誠信評價體系。勞動用工誠信評價體系包括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建立、招工備案、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勞動爭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等內容。 勞動用工誠信評價體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信息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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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組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向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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