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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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斷繳費的用人單位,重新繳費后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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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職工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住院申報、轉院等)的就醫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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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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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生產、早產、引產或者流產上月的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按每月30天計算(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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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因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述辦法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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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因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因醫療事故及后遺癥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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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職工,應在下列規定的時間內向社保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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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天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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