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工作時間167.4小時,每月平均工作周數為4.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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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資標準是指在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勞動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時間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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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的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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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外,用人單位未經協商擅自超過規定(約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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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經批準在本市就業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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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暫行辦法公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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