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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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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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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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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