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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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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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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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落實經費保障,并組織實施。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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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交通、建設、農機、工商、質監、衛生、規劃、教育、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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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車輛所有人等有關個人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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