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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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辦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訊、攝像、錄音等設備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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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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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guī)定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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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11月23日發(fā)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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