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二)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ㄈ┪丛诮K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未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的; 。ㄎ澹┪聪騽趧诱弑救颂峁┢涔べY清單的。
|
第五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工資支付專戶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芙^、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ǘ┎话凑杖肆Y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浫肆Y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第五十八條
對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事件;未到現場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
第六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 。ǘ┪礊榕e報人保密的; (三)未依法及時處理勞動者舉報或者工會組織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的處理建議的; (四)發生群體性事件,未啟動應急預案的。
|
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婧雎毷亍E用職權的; 。ǘ├寐殭嘀\取私利的; 。ㄈ┬孤队萌藛挝坏纳虡I秘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