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初審后,報省衛生廳確定,并簽訂服務合同,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及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和減免優惠服務政策,嚴格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控制醫藥費用,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經濟的醫療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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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實行社區衛生服務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門診就診為參保居民所在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就診首診為就近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病情,確需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及時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說明理由、病種,經辦機構批準并出具轉診證明。康復期的病人應及時轉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具體按照《青海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雙向轉診工作指導意見》(青衛婦社[2007]6號)執行。 轉往省外就診治療的,應由省級(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經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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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省衛生廳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和管理,實行嚴格的醫療質量、服務質量和醫藥費用控制的考核、評價制度,落實單病種費用控制、抗生素藥物常規監測和超常規預警制度,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二、三級醫院的業務協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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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居民醫保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執行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和醫用高值耗材目錄,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公示、承諾和告知制度,限定單次門診費用,控制醫藥費用,規范服務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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