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各考點委派巡考人員。巡考人員應當參加考點知識產權局在考試前召開的監考職責說明會。
|
第二十七條
巡考人員應當在試卷到達之前檢查各考點試卷存放處是否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查看考場設置和監考人員配備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節的規定;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向考點知識產權局指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必要時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匯報。
|
第二十八條
巡考人員應當全程參加試卷和答題卡的接收、存取、運送、分發、銷毀等項工作;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考點知識產權局指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必要時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匯報。
|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過程中,巡考人員應當對各個考場進行巡視,查看各考場秩序是否正常。
|
第三十條
在全部科目的考試結束之后,巡考人員應當及時安全運送有效答題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