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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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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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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