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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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沒收的侵權制品應當銷毀,或者經被侵權人同意后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銷毀侵權制品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并制作銷毀記錄。 對沒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拍賣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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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委托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結果報告該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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