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納入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布;違反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職工勞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ㄒ唬o正當理由拒絕對方協商要求的; 。ǘ┕室馔涎雍炗喒べY集體協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工資集體協議義務的; 。ㄈ┪慈鐚嵦峁┡c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有關資料的; 。ㄋ模┖炗、變更工資集體協議后,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文本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或者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協議后,未書面告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工會的; 。ㄎ澹┱{整不利于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或者無正當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六)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促使對方接受本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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