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的農村困難戶,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季度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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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對無家庭收入的農村居民,按照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與全額補貼;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按照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與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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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村民委員會報告變化情況。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停止發放保障金,并收回或者注銷其《唐山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仍符合條件,但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按程序辦理減發、增發保障金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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