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6%繳納,職工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按2%繳納。退休人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內不做調整。 隨著經濟的發展,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由市人民政府作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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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80%的,以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做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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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為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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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金發放機構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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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第259號令)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參保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時,應當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7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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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也可按季度、年度預繳。參保單位必須在每月15日前足額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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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轉讓、租賃、承包的,接收或繼承單位必須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參保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清算資產時要首先留足在職職工一年和退休人員平均預期壽命內所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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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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